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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區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日期:202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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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主項名稱 | 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子項名稱 |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設定依據 | 委托主體 | 備注 |
1 |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或瓶裝供應站(點)安全評價 | 燃氣經營許可 | 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 | 區經信委 | 安全評價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2.《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條例》第九條。 | 申請人 | |
2 | 財務審計報告編制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審批 | 無 | 區委統戰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條; 2.《重慶市宗教事務條例》第五十八條; 3.《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 | 申請人 | |
3 | 注冊資金驗資憑證出具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審批 | 無 | 區委統戰部 | 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 2.《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 | 申請人 | |
4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 無 | 區公安分局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條第一款。 | 申請人 | |
5 |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安全評價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 | 無 | 區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存儲倉庫安全評價機構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十二條; 2.《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2.1b、6.2.2.2b、6.2.2.3b、6.2.2.4b、8.1.1.2b。 | 申請人 | |
6 | 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 | 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審批 | 無 | 區公安分局 | 一、二級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2.《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 申請人 | |
7 | 出具驗資報告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區民政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 申請人 | 不包括社會團體注冊資金變更驗資 |
8 |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注冊資金變更驗資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區民政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九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8號)第六條、第十二條。 | 申請人 |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 ||||||||
9 | 慈善組織前兩年財務審計 | 公開募捐資格審核 | 無 | 區民政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9號)第六條 | 申請人 | |
10 | 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勞務派遣經營、變更、延續、注銷許可 | 區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八條; 3.《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附件第24項。 | 申請人 | |
11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財務清算報告編制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區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 2.《重慶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渝教民發〔2018〕4號)第十條、第十一條; 3.《重慶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渝教民發〔2018〕5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申請人 | |
12 | 規劃核實測量(規劃放線測量)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無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具有規劃測量資質的測繪機構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 | 審批部門 |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
13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 | 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 無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具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2.《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 審批部門 | |
14 | 商品房預售面積測繪報告(變更)編制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無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具有房屋面積測繪資質的機構 | 《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申請人 | |
15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含人防指揮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無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經市住房城鄉建委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條、第五條 | 申請人 | |
16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檢測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無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范圍內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申請人 | |
17 | 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無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具備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能力的技術服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 申請人 | |
18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無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具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 |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第十三條;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第十七條。 | 審批部門 | |
19 | 車輛性能綜合檢測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無 | 區交通局 |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第十一條第一項 | 申請人 |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 | 無 | 區交通局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第六條第一項 | 申請人 | ||||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 無 | 區交通局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八條第一項 | 申請人 |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無 | 區交通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第七條第一項 | 申請人 | ||||
20 | 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 | 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無 | 區交通局 | 交通運輸部認可的機構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條第三款; 2.《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2017年第27號)第五條。 | 申請人 | |
21 | 船員基本安全培訓或船員適任培訓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無 | 區交通局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認可的船員培訓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4號,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5號)第十條。 | 申請人 | |
22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批技術咨詢服務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區交通局 | 進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咨詢單位名錄的機構(咨詢專業和范圍包括“公路專業評估咨詢”)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2.《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 審批部門 | |
23 | 水運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技術咨詢服務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區交通局 | 具備不低于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2.《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第十九條; 3.《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第十七條。 | 審批部門 | |
24 | 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技術咨詢服務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區交通局 | 進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咨詢單位名錄的機構(咨詢專業和范圍包括“公路專業評估咨詢”) |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2號,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條; 2.《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四條第三款; 3.《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 審批 | |
25 | 水運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技術咨詢服務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區交通局 | 具備不低于原施工圖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2.《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第十九條; 3.《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第十七條。 | 審批部門 | |
26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區農業農村委 | 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 | 1.《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九條; 2.《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1998〕16號,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條; 3.《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 4.《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39號)第十三條。 | 申請人 | |
27 | 擬修建水庫工程的初步設計報告(或工程建設方案)編制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修建水庫審批 | 無 | 區農業農村委 | 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 | 1.《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1998〕16號,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 2.《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 | 申請人 | |
28 | 漁業公務船員培訓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無 | 區農業農村委 |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申請人 | |
29 |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措施,以及保護范圍或建設控制地帶內文物保護方案編制 | 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區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核報縣政府) | 區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區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區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 | 申請人 | |||
30 | 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編制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 無 | 區衛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3.《衛生部關于印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25號)附件2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規范》(GBZ/T 181—2006)4.1。 | 申請人 | |
31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資產評估報告編制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 | 無 | 區衛生健康委 | 專業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 | 《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申請人 | |
32 |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無 | 區衛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3.《衛生部關于印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25號)附件2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編制規范》(GBZ/T 181—2006)4.1。 | 申請人 | |
33 | 輻射工作場所檢測報告編制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無 | 區衛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條; 3.《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 申請人 | |
34 | 放射診療設備性能檢測報告編制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無 | 區衛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條;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 申請人 | |
35 | 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編制 | 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審批 | 無 | 區衛生健康委 | 經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00項; 3.《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條; 4.《衛生部關于印發〈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110號)附件第五條、第十四條,附件1第三條。 | 申請人 | |
36 | 飲用水供水單位檢測檢驗報告編制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無 | 區衛生健康委 | 經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04項; 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3號,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條; 4.《衛生部全國愛衛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66號)。 | 申請人 | |
37 |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編制(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編制評價報告)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無 | 區衛生健康委 | 經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 |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條;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條; 3.《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渝衛發〔2021〕4號)第五條。 | 申請人 | |
38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現場評審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無 | 區市場監管局 | 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或考評組 | 1.《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2號,2018年3月6日、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條。 | 審批部門 | |
39 |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驗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注冊資金驗資及其注冊資金變更驗資 | 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無 | 區市場監管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2005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1996年12月25日、2000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2日、2014年2月20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10月27日、2019年8月8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 申請人 | |
40 |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 強檢計量器具檢定 | 無 | 區市場監管局 | 取得強制檢定授權資質的計量技術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 審批部門 | |
41 | 管道保護方案 |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范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許可 | 無 | 區發改委 | 具有石油天然氣管道設計或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 審批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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