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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于公眾聚集場所,實行開業前檢查,開業檢查后是否還需要到住建委進行消防驗收或備案?
日期: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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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公眾聚集場所進行開業檢查的同時,應依法到住建委進行消防驗收和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修訂版)》第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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