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切實履行控煙履約責任義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適度滿足煙草消費需求,避免市場無序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局研究起草了《重慶市江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29號)和《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核備案程序的通知》(江北府辦發〔2022〕25號)等有關要求,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重慶市江北區海爾路6號7棟附5號(重慶市江北區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科)(郵編:400025)。來信以郵戳時間為準,請留下聯系電話以便及時溝通反饋,請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75058712@qq.com。
3.通過電話反饋方式反饋至:023-67744265。
征求意見時間從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9日下午17:00點,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重慶市江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江北區煙草專賣局
2022年5月27日
重慶市江北區煙草制品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切實履行控煙履約責任義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適度滿足煙草消費需求,避免市場無序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江北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重慶市江北區行政區域范圍的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重慶市江北區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區煙草專賣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內面向公眾經營。
第五條 區煙草專賣局采取“容量管理+間距調整”模式,對轄區各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進行布局調整。
第六條 轄區零售點布局以街道、鎮為一般市場單元,大型農貿市場、封閉式住宅小區、行政村等相對獨立區域為特殊市場單元。
區煙草專賣局根據轄區常住人口數量、持證率、證均覆蓋人口數量、卷煙銷量、卷煙銷售金額等指標,測算一般市場單元的零售點合理容量;根據可租用攤位數量、住宅小區戶數等指標,設置特殊單元的零售點合理容量。
第七條 區煙草專賣局依據區域發展前景、經濟水平、卷煙消費能力等因素,每半年開展綜合評估,確定轄區不飽和市場單元當期可新辦許可證數量,在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外網(https://www.966599.com/)進行公布,公布期5個工作日。期滿前提交的申請,按照該單元原有容量辦理。
第九條 經營場所位于尚未設置零售點的特殊市場單元內的,不受所在一般市場單元零售點合理容量限制,但應當分別按下列標準設置零售點:
(一)大型農貿市場內部:每滿200個可租用攤位設1個零售點,且新設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不足200個可租用攤位的,可設1個零售點;
(二)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部:按照每滿1000戶設1個零售點,且新設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
(三)行政村內:行政村內的零售點周邊100米范圍內常住人口需達到500人,且新設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0米。
上述區域已設置零售點的,新增零售點應當符合所在一般市場單元零售點合理容量要求,且設置標準仍按本條執行。
第十條 經營場所位于下列區域的,在不超過其所在市場單元零售點合理容量且符合零售點間距的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商住樓內非平街層的商用區域,最多設置1個零售點;
(二)商業綜合體內非平街層的商用區域,每層最多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一條 經營場所位于下列區域的,可不受所在一般市場單元零售點合理容量限制,分別按下列標準設置零售點:
(一)車站、碼頭、軌道交通站等交通樞紐內,可設2個零售點,且新設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
(二)旅游景點的游客中心、監獄、看守所、部隊營區等特殊場所的內部區域,可設1個零售點,且新設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
(四)許可證數量超出零售點合理容量的市場單元內;
(五)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六)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七)與外資市場主體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不具備獨立收銀人員、獨立收銀系統、獨立收銀小票,不具備獨立資金結算條件的;
(八)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其他自動設備經營的;
(九)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內及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
(十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十三)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煙草制品經營相關規定的;
(十四)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十五)住宅小區內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十六)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
(十七)主營業務為通信器材、電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藥妝醫械、建筑裝飾、五金交電、家電家具、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攝影攝像、咨詢服務、寄遞配送、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圖文印刷、機耕農具、生產倉儲、停車修車、汽車美容、農畜養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劇院、圖書館、展覽館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十八)申請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處于懲戒期內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場單元零售點合理容量和零售點間距限制。
(一)原經營地址位于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內及其出(入)口50米范圍內的持證卷煙零售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合工作,主動申請變更至轄區其他地址經營,或主動歇業后6個月內在本轄區內另行擇址并向區煙草專賣局重新申領零售許可證的;
(二)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業態為超市、商場的;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政府拆遷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場所繼續經營的零售戶,持證人主動申請變更至轄區其他地址經營,或主動歇業后6個月內在本轄區內另行擇址并向區煙草專賣局重新申領零售許可證的;
(四)已取得重慶市煙草專賣局罰沒卷煙和皺損卷煙變價銷售資格的煙草制品經營者;
依據本條規定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設置的零售點,在江北區行政區域內僅限享受優惠政策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點間距可按經營場所所在市場單元間距標準的80%執行: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
(二)烈屬;
同一申請人同時滿足上述兩項情形的,零售點間距仍按經營場所所在市場單元間距標準的80%執行。
本條規定僅適用于持市場主體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市只能適用一次辦證放寬政策。依據本條規定辦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僅限該自然人本人經營,如將持證主體在家庭共同經營成員間變更的,需達到該單元內一般申請主體的辦證要求。
第十五條 截止提出申請之日,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適用本規劃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辦證條件放寬政策:
(一)三年內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行政許可失信記錄的;
(二)三年內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失信記錄的;
(三)因違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五年的;
(四)因違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不滿五年的。
(五)涉煙違法行為被查獲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調查處理不滿一年的;
(六)因涉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不滿一年的。
第十六條 本規劃所稱零售點間距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申請點)與最近的卷煙零售點經營場所(參照點)之間的步行最短距離。
零售點間距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最近零售點與申請場所出(入)口的最近一側門沿。
申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有兩個及其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應當同時達到所在區域零售點間距標準。
本規劃所稱營業面積,以房產證明上記載的套內面積為準)。
第十七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本規劃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八條 一般市場單元當期可新辦許可證數量以公布時為準,不受公布期間許可證數量變動影響,也不受實施周期內除新辦以外的許可證數量變動影響。
第十九條 本規劃中涉及的“以上”、“內”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規劃由重慶市江北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原2020年6月1日起實施的《重慶市江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江煙局〔2020〕15號)同時廢止。